您好,我是企业产住户,现由房管站托管,由于房管站服务方面的原因,我有10年未交房租,直到现在我于12月24日主动去房管站解决交房租问题,想把2005年10月至今的房租一次性交齐结清,可他们却把2010年3月以后的房租上调了,我拿着低保证和居委会的证明信跟他们讲,我从02年就是低保户家庭,依据市政府津价房地[2010]3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第二款第三条,低保家庭不参与此次房租调整,仍按96年房租标准收取,可他们经理的回答是:市政府的文件我们不执行,上边不给我们拨款,我只能给租户涨房租,不行你们可以找市政府去。无奈只好按涨价后的租金交齐了房租,另外还多收了一年的房租做为滞纳金,且不给开任何收据。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是否违法,我能否维权?到何处投诉他们,请帮帮我们百姓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