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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付钱就可以让对方“挨打”,是不是打伤也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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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四川江油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4-5-19 16:25:09

我想问一下,那种以“挨打”为职业,付钱后就可“揍他”的人,是不是就算打伤他了也没有关系啊?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社会最近出现的收费“挨打”的个人,并以此为职业的,付钱消费者若因此导致对方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当其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或者死亡时,消费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双方虽然有相关交易约定,但是,在我国,这种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消费者依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建议消费者理性对待付费“打人”的消费行为,稍有不慎,损失的不仅仅是所付之费用,更有甚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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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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