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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最近出现的收费“挨打”的个人,并以此为职业的,付钱消费者若因此导致对方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当其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或者死亡时,消费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双方虽然有相关交易约定,但是,在我国,这种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消费者依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建议消费者理性对待付费“打人”的消费行为,稍有不慎,损失的不仅仅是所付之费用,更有甚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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