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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变动的标志。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一般来说,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谁,我们就认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是谁。当时为了规避相关的政策你们以您妻子大姑的名字登记,但是由您妻子与您妻子的嫂子出资,也就是说您妻子与您妻子的嫂子才是房屋恶真实所有权人。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妻子和您嫂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所有人登记。补交应缴纳的费用后,房子的所有权就归您妻子与您妻子的嫂子即可,您妻子的大姑等在此间付出的人力和人情费给予补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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