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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资未有证明能分到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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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2-24 14:38:28

本人妻子老家在北京郊区,有两套平房,两套平房为隔壁。 其中一套房本是我妻子的大姑的名字,另一套是我妻子的奶奶的名字。 其中写我妻子大姑这套,是2007年我妻子和她嫂子共同出资买下来的给她哥嫂当婚房的,当时约花了7万元,我媳妇出资了约3万元。因为我妻子和哥嫂都是外地户口,因此房本的名字写的是她大姑的名字。在购房协议中未提及双方出资情况。 现在两套平房统一拆迁了,按照房屋面积分了5套两室的楼房。 针对这5套楼房,我妻子老家计划进行如下分配: 1、我妻子大姑、老姑、叔叔各分得一套二室(大姑因为房本是她名字,她老姑在拆迁过程中与拆迁办协调出了力和人情费,她叔叔说奶奶这套房子应该是留给他的) 2、剩下两套分给妻子哥嫂一套,和我岳父一套。 针对以上,有如下问题: 1、我妻子在此情况下有没有权利分到房子,能分多少? 2、我妻子大姑、老姑和叔叔有没有权利分到房子,应该分多少?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变动的标志。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一般来说,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谁,我们就认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是谁。当时为了规避相关的政策你们以您妻子大姑的名字登记,但是由您妻子与您妻子的嫂子出资,也就是说您妻子与您妻子的嫂子才是房屋恶真实所有权人。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妻子和您嫂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所有人登记。补交应缴纳的费用后,房子的所有权就归您妻子与您妻子的嫂子即可,您妻子的大姑等在此间付出的人力和人情费给予补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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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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